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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验收期,被授权方接收成片介质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能否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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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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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验收期,被授权方接收成片介质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能否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影片网络发行需要质量合格的成片介质。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关系中,向被授权方交付合格介质是授权方的主要义务。若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授权方向被授权方交付介质时被授权方未检验,经过一段时期后才发现介质不合格并要求补充交付介质,但授权方拒绝二次交付。基于何种理由,被授权方可解除合同?
甲是影片X版权方,乙为影片发行公司,甲与乙就影片X的网络发行签订授权合同,约定甲向乙授权影片X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乙需向甲支付授权金200万元,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甲需向乙提供以下物料:两张海报,5.1声道带龙标正片(2K以上),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书。合同签订当日,乙即向甲支付200万元授权金,甲也向乙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物料,但乙对甲交付的5.1声道带龙标正片(以下称成片介质)并未当场检验。数日后,乙发现甲交付的成片介质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播放,遂向甲提出异议,并要求甲补充交付合格的介质。甲坚持已交付的介质无质量问题,拒绝重新交付新的介质。经乙多次催要,甲仍未补充提交。致使在合同签订后近3年的时间里,乙无法发行影片。乙无奈唯有解除合同。因合同中乙并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只能行使法定解除权。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乙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正当?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合同中对成片介质的要求是5.1声道带龙标正片(2K以上),因介质是成片的载体,也是网络发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尽管未约定质量,但介质应该达到能正常播放的要求。此外,合同对交付期限约定为签订后,但未约定验收期限。双方的分歧在于,甲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成片介质,且其交付时介质质量合格,只是乙并未当场验收确认。既然乙自己未当场检查,其交付的介质便应视为合格。且介质属易损物品,乙接收介质后由于保管不善也存在损毁的可能。总之,合同未约定验收期,甲交付介质时乙未当场验收,此后发现质量问题,系乙自己过错所致,应由乙自己承担责任,在无法确认其交付的介质是否合格时,应视为合格。客观地说,甲的抗辩有一定合理性。
其次,姑且不论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即不管在甲交付时还是在乙接收之后,合同项下成片介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播放是客观现实。乙支付了合同项下所有的授权金,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其应最大化的利用该片,完成其网络发行以获得回报。但结果却是在签约后的近三年时间里,影片未能发行,乙支付了200万授权金后并未使用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也未获得任何经济回报。由该事实可知,成片介质存在无法播放的质量问题。
再次,双方均无法证明成片介质的质量问题是由哪一方造成。本文认为,应该基于诚信及公平的原则来解决双方的纠纷。成片介质的交付是甲的义务,甲应该向乙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并达到播放标准的介质。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甲负有向乙交付合格成片介质的义务,现在乙主张甲交付的成片介质不合格,甲虽然否定该事实,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由甲承担不利后果,可推定甲交付的成片介质存在质量问题,甲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第四,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对对方利益予以必要的关怀,在交易中自利且利他,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退一步讲,即便甲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其在交付时质量合格,问题出现在交付之后,是乙自己的过错